放射性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1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登记、保管
1.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必需具备《同位素使用许可证》。
2.学校具备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资质的专门单位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此处不含医用显像治疗核素)的订购、保管和使用登记。
3.严禁将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储存在同一场所,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4.严禁将各类放射自显影的感光材料、自显影的标本与放射性物质保存在同一实验室。
5.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使用 在保存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存放放射性废物的场所应悬挂专用电离辐射标志,高活区域必须安装防护安全联锁及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第2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
1.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在上级部门批准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实验核医学楼设有各类放射性同位素实验的专用实验室。各实验室实行责任人制,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2.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必需严格按相应标准进行建设,包括高活性区(标记实验、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存放)、低活性区、β、γ射线实验室、体外分析实验室、放射自显影实验室、教学实验室、仪器测量室等,各类放射性实验必须在相应实验室进行
3.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使用操作规程
① 工作期间必须穿着工作服,戴手套等,在相应的防护条件下操作;
② 放射性核素操作需在盛有吸水纸的托盘上进行;
③ 使用挥发性试剂要在通风橱内进行;
④ 操作不同放射性核素在相应的实验室内进行;
⑤ 实验过程中不得在无关实验室间随意走动;
⑥ 严禁在实验室内饮水、进食、吸烟、任何口吸法操作或鼻嗅放射性制剂;
⑦ 穿戴工作手套切勿触碰与实验无关的物件,防止污染;
⑧ 发生放射性污染要及时向实验室责任人报告,并及时清理去污;
⑨ 严格区分放射性与非放射性用具及设备,不得将不同污染器皿放置同一清洁池内;
⑩ 实验完毕,清理实验用品,处理放射性废物,清除放射性污染。
第3条 放射性专用仪器的使用
1.放射性专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
2、各类放射性样本的制备处理必需严格按相关程序。
第4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人员的基本要求
1.专职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需通过考核取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放射性工作上岗证。
2.其他需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的人员必需进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基本知识培训、考核并具备良好的健康条件。
第5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卫生防护
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在符合防护要求的专门实验室和专用工作台进行。
2.常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帽、防护手套、口罩、袖套、工作鞋及防护眼镜。
3.严格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
4.皮肤暴露部位伤口未愈者,应暂不从事开放源操作。
5.连续从事放射性操作1个月以上者应配带个人剂量仪。
6.定期检查制度。
7.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清除。
(1) 皮肤污染 温肥皂水清洗(32P污染严禁用此法)或 10%乙二胺四醋酸溶液清洗
(2) 工作场所表面去污 洗涤剂去污。
(3) 工作服去污 如污染不严重,可用洗涤剂浸泡后清洗,污染严重或半衰期较长的核素且不易去污则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4) 仪器与设备的去污 玻璃或陶瓷器皿可用3%盐酸或 10%柠檬酸浸泡水洗,再用重铬酸钾洗液浸泡1小时。金属器皿可用肥皂、柠檬酸钠、EDTA钠盐或适当有机溶剂擦洗或超声波机清洗。
8.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分级见附表1,2。
第6条 放射性同位素废物处理
1.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根据半衰期长短、毒性大小(见附表3)、废物性状(固体、液体、气体),不同废物要严格区分处理。
2.长半衰期放射性废物要在指定单位和地点存放,严禁将放射性废物如闪烁液、实验动物尸体和排泄物等倾倒在下水道或丢弃。
3.短半衰期放射性废物,如32P、51Cr、131I、125I、45Ca等的固体、液体、动物尸体等可在贮存8~10个半衰期后按一般废物处理。
4.长半衰期废物或毒性大的放射性废物,如3H、14C、等不论是固体或液体如闪烁液或动物尸体(动物尸体应先用福尔马林固定)都必须用容器密封、作好标记置于废物贮存室保管,由专业放射性废物处理机构定期清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