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English

 

制度及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及管理办法 > 正文  
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5日 00:54  浏览次数:

放射性安全防护制度


      1 .从事放射性操作的人员必须接收放射防护培训。在操作前应按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活度等特性熟练掌握相应的操作技术和步骤。

      2 .进入放射性实验室时,应穿戴隔离衣//口罩、铅眼镜/有机玻璃眼镜、剂量笔、手套和工作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3 . 操作液体放射性制剂时必须在玻璃或塑料台面上进行,有溅出危险的操作在铺滤纸的搪瓷盘中进行。凡开瓶、分装及蒸发等产生放射气体及气溶胶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或手套内进行。凡有放射性粉末的操作必需在密闭手套箱中进行。分装注射等应注意屏蔽/距离/时间防护。

      4 .放射性物品设立专人管理,并负责安全及帐目,新接收的放射性药品,即刻送入储源室,并行登记及表面剂量监测。装有放射性核素的容器均应贴上明显标签,注明放射性核素的名称、比活度和日期等。

      5 .固体放射废物必须严格区分可燃性与不可燃性,放入不同容器内,放射性废品送入专用储存池,放射性有机溶剂严禁排入下水道,微居里级放射性废水及水溶性放射性废物可排入至放射性废水池的下水道,但必须用大量水冲洗。

      6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食,严禁用口吸法操作移液管,有粉尘的操作必须戴防尘口罩。

      7,加强放射性核素的保管领用制度,防止放射性制剂外洒、弄错或丢失,如发生放射性污染,立即报告并行污染监测及污染清除,不得隐瞒及私自处理。

      8.放射性实验结束后,应检查工作场所防护情况,并应到指定地点洗手,检查肢体/服装放射性污染情况,处理满意后离开。

      9. 所有放射性场所均要安置放射性标志牌。

 
下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生物医学同位素研究中心
地址:济南文化西路44号山东大学医学院 邮编:250012 联系电话:0531-88382096 E-mail: isotope@s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