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和人员的放射性监测制度
1.对污物间,标记室及实验室定期(每月一次)作环境放射性监测,并作记录。
2.每次放射性标记前后用辐射污染检测仪对实验环境及工作台进行监测。
3.一旦造成污染时必须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或安全防护员报告,并及时处理。
4.防护监测设备要妥善保管,保证使用时工作正常。
5.上述工作由实验室防护员负责完成,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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