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1. 含放射性核素比活度>7.4 ×104 Bq/kg,及含放射性核素的有 机闪烁液浓度 > 1×104 Bq/L,都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
2. 放射性废物按半衰期长短分为三类。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3.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4.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或减少体积。
5. 在收集放射性废物时,应按半衰期长短和不同状态(固、液)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废物专用储存衰变箱内。
6.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放入玻璃瓶中储存。
7. 放射性动物尸体应放入低温冰箱内防腐衰变。
8. 放射性工作人员工作一个阶段或实验结束时必须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
9. 放射性实验室内必须有专人管理放射性废物,严格按国家环境保护及颁发的《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集保存和处理放射性废物,并作书面记录。